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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凉山州非_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凉山州非雲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姚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凉山州非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城片区老统战部巷18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军与被执行人凉山州非雲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姚军申请执行的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13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1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锦能审判员  帅 兵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格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