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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翎羽绒有限公司、叶炳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大翎羽绒有限公司,叶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翎羽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8837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才福。被执行人叶炳松,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74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炳松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风神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炳松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风神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S-YT007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