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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鑫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云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鑫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洋县鑫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云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鑫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叶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13641.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云民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洋县鑫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领取;经查,对余款被执行人叶云民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