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张义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张义峰,李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统军,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务人员。原审被告李博,男,现年40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与被上诉人张义峰,原审被告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义峰于2017年3月1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地址确认书,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金汤豆捞火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