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振宇与朱凤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宇,朱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汪振宇,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朱凤娟,女,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汪振宇与被告朱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朱凤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汪振宇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朱凤娟归还借款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6,62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朱凤娟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不在指定地址,且电联无果”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上海市不动产、车辆、银行、有价证券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凤娟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闵行区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原审诉讼保全对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且上述房屋均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故无法处置变现,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有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及其它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