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梧州市凯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梧州市凯金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州丽,李金萍,祝楚舒,祝愿,甘燕娇,冯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主要负责人:李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军、黎志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梧州市凯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一层1、2号商务用房。法定代表人:甘燕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金苑时代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邓州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州丽,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李金萍,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祝楚舒,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祝愿,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甘燕娇,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冯惠敏,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梧州市凯金贸易有限公司、邓州丽、李金萍、祝楚舒、祝愿、甘燕娇、冯惠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生效的(2015)苍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56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鑫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商务用房、××号商务用房进行查封,但该房产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故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家斌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