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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秦留军申请执行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留军,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留军,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秦留军与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祥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F55**的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国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祥名下车辆(车牌号码:豫AF5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