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执裁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昌魏都交联电缆销售部申请执行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魏都交联电缆销售部,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许昌电气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魏都交联电缆销售部,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张鹏,任该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先忠。被执行人: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德岭、任该校校长。许昌魏都交联电缆销售部申请执行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0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10128.2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许昌电气职业学院银行存款4510128.2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