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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云中与张云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064号原告:张云中,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友,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云红,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云中与被告张云友、第三人张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云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中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710元,免收3290元,由原告张云中负担420元。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