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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义发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义发,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七台河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义发敲诈勒索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3月,被告人方义发与李某及被害人陈某妻子张某1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桃山村合资开设甘泉给水经销处。因经营不善,1998年8、9月被告人方义发与李某先后退出甘泉给水经销处。2014年9月,方义发以要回投资成本为由向陈某要钱,当月方义发在陈某单位办公室收取现金二万元,2014年10月3日,在中间人张某2、张某3的见证下,方义发在桃山区银泉小区其经营的饭店内收取张某1通过张某2、张某3转交人民币九万元,同时签订了《张某1与方义发调解书》,至此,张某1结清方义发投资甘泉给水经销处本金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2016年6月,被告人方义发因无生活来源,知道被害人陈某在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担任党委书记一职后,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方义发通过中间人张某2向被害人陈某转交带有威胁性内容标题为“陈局长你好”、“求助,希望有关领导帮忙要钱”的两封信件。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方义发多次拨打陈某电话,在通话中使用“我把传单和我给你写的信我就送到纪检委、人大、执法局、建设局、发改委,同时我上网,到你单位门口搞宣传,同步进行。我在你单位用白布黑字,一米五宽三米长两块布上写‘陈某欠钱不还’,另一块写‘我要吃、要窝、要活命’“我这回我费点时间,我一个一个单位一个一个办公室征求人家同意后,我念传单。我有个十天二十天的,我就宣传完了,那我就天天到你办公室要钱,你去哪我跟你到哪,包括见市长市委书记,我脸也不要了,我命也不要了一天不解决我就陪你一天,一年不解决我就陪你一年。”“我就是臭无赖”等语言。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方义发多次到陈某单位所在办公室大声辱骂陈某,以对被害人陈某名誉威胁的形式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五十四万元,使被害人陈某产生恐惧心理。2016年7月初,被害人陈某女婿叶某得知此事后与方义发儿子方某商谈此事,在方某劝说方义发不要向陈某索要钱财的工作后,被告人方义发仍向被害人陈某索要人民币三十四万元。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方义发向被害人陈某打电话向其索要人民币三十八万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方义发再次来到陈某所在单位办公室大声辱骂并向其索要财物时被桃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当场抓获。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方义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桃山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承诺书及创办甘泉水协议书、敲诈勒索信、被害人陈某提供书证材料、桃山分局工作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王某、叶某、方某、杜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义发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方义发手机录音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义发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义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义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称其身患疾病,无生活来源,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张某1(被害人陈某的妻子)是被告人方义发的表侄女。1998年3月,方义发与张某1、李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桃山村合资开设甘泉给水经销处。因经营不善,1998年8、9月方义发与李某先后退出甘泉给水经销处,甘泉给水经销处由张某1继续经营。2014年9月,方义发以要回投资成本为由向陈某(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担任党委书记)要钱,当月方义发在陈某单位办公室收取现金二万元,2014年10月3日,在中间人张某2、张某3的见证下,方义发在桃山区银泉小区其经营的饭店内收取张某1通过张某2、张某3转交人民币九万元,同时签订了《张某1与方义发调解书》,至此,张某1结清方义发投资甘泉给水经销处本金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方义发以索要利息和物价上涨差价款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索要钱款,通过中间人张某2向被害人陈某转交带有威胁性内容标题为“陈局长你好”、“求助,希望有关领导帮忙要钱”的两封信件。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方义发多次拨打陈某电话,称要到纪检委、人大、执法局、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或在网络散布消息等手段告发、举报,骚扰等方式威胁陈某,并多次来到陈某所在单位办公室大声辱骂陈某,以损害名誉方式威胁陈某,向其索要人民币380000.00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方义发再次来到陈某单位办公室大声辱骂并向其索要财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7年6月8日,被害人陈某来到我院表示谅解被告人方义发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到案经过、桃山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承诺书及创办甘泉水协议书、敲诈勒索信、被害人陈某提供书证材料、桃山分局工作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王某、叶某、方某、杜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义发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方义发手机录音光盘;7.被告人方义发提交的七台河市医院病案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使用威胁手段索要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义发已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义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义发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义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    天    竺审判员 周鹭荻人民陪审员董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