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强与黄正化、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黄正化,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北屯市得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屯市得仁花园小区27栋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黄正化,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天骄圣恒大厦2单元806室。被执行人: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屯市天山路振北五幢附一层二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黄正华、北屯市得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322320元,承担执行费4734.8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