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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良、徐浩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徐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徐浩中,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与被执行人徐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1月1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浩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浩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徐浩中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其名下的鲁L×××××号牌吊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找到查封车辆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徐浩中非法处置已查封的鲁L×××××号牌车辆,因涉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我院已将本案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