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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米广花、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广花,赵波,张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97号申请人:米广花,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赵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华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米广花与被执行人赵波、张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波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福田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赵波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3吨反渗透双排灌装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三、以上查封价值共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