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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梅诉被告龙加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龙加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531号原告:王红梅,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王家场村6社**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洪波,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加海,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王家场村6社**号。原告王红梅诉被告龙加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红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峻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