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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詹立武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立武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立武,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立武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立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詹立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借的位于本市闵行区龙吴路3188号水果批发市场内167号“詹武综合商店”内,非法经营卷烟,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并从该店内查获“中华”、“利群”等各类品牌卷烟计304条,货值共计人民币69,312.04元。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到案后,被告人詹立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立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租赁协议书,上海市闵行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许可证情况说明,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立武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计人民币6.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詹立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指出,即使被告人詹立武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依据相关法律也属违法;同时,对于在其店内查获的卷烟和在其他场所(如仓库、住所等)查获的卷烟,因均系其所有,依法也应全部认定为其非法经营的卷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立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詹立武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卷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潘丙林人民陪审员  张乐平人民陪审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