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勇与张航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张航,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129号原告:刘勇,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奇,重庆市江津区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89P。法定代表人:曾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航,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3号1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671625。原告刘勇诉被告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张航、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铃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