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建波、梁喜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波,梁喜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韦建波,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梁喜茗,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韦建波与梁喜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喜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喜茗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