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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福生、刘东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生,刘东保,龚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生,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刘东保,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龚木英,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刘东保、龚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渝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913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保、龚木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款91390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1271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福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华兵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