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丁好明申请执行胡玉兰、许建铭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好明,胡玉兰,许建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丁好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胡玉兰,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被执行人许建铭,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好明与被执行人胡玉兰、许建铭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三日内依照本院生效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好明劳动报酬款10459元、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57元,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现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好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