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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何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9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号*单元*层**号。被告:梁益民(何丽丈夫),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丽,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卢彬,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何治斌,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雨城支行)与被告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雨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何丽、何治斌及梁益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雨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02,186.47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4月1日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已经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2,499.6元,支付从2017年4月2日起至尚欠的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何丽、梁益民夫妇以进购食材和新桌椅为由向邮储银行雨城支行申请贷款150,000元,卢彬、何治斌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8月25日,邮储银行雨城支行与何丽、梁益民夫妇共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同时与卢彬、何治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邮储银行雨城支行向何丽、梁益民夫妇发放贷款本金15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5年8月起至2017年2月止;卢彬、何治斌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执行利息为固定利息即13.5%/年;归还借款的方式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加收30%罚息,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则加收罚息100%;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何丽、梁益民夫妇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邮储银行雨城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当天,邮储银行雨城支行向何丽、梁益民夫妇发放了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后因何丽、梁益民夫妇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构成违约。截止2017年4月1日共计拖欠借款本金102,186.4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已经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2,499.6元。邮储银行雨城支行多次催收未果,引发本案纠纷。何丽、梁益民承认邮储银行雨城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现由于生意亏本导致无力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何治斌认可邮储银行雨城支行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邮储银行雨城支行未向贷款担保人履行担保方式的释明义务,误导担保人签章认可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担保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担保人只能承担50%的连带责任担保义务。卢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提交了证据,本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针对邮储银行雨城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身份证、小额借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放款单、贷款清算单等证据,均形成了证据锁链并印证何丽、梁益民贷款150,000元,卢彬、何治斌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何丽、梁益民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用。本院根据采用的证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本案的事实与邮储银行雨城支行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分别与邮储银行雨城支行所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属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何丽、梁益民多次逾期未等额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卢彬、何治斌作为本案的担保人,针对何丽、梁益民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何丽、梁益民承认邮储银行雨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何丽、梁益民、卢彬、何治斌连带归还尚欠的贷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何治斌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卢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丽、梁益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02,186.47元,及截止2017年4月1日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12,499.6元,共计114,686.07元;并承担从2017年4月2日起至尚欠的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约定计算标准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卢彬、何治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297元,由被告何丽、梁益民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已预交的该费,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何丽、梁益民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凌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