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倩与肖广华、韩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肖广华,韩爱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409号原告:赵倩,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行唐县。被告:肖广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韩爱芝,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赵倩与被告肖广华、韩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