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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倩与肖广华、韩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肖广华,韩爱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409号原告:赵倩,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行唐县。被告:肖广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韩爱芝,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赵倩与被告肖广华、韩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