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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清秀、王洪亮与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清秀,王洪亮,张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孟清秀,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洪亮,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全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诉被申请人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4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全伟驾驶的鲁H4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全伟驾驶的鲁H49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提供孟统所有的鲁NH6M**号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