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清秀、王洪亮与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清秀,王洪亮,张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孟清秀,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洪亮,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全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诉被申请人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4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全伟驾驶的鲁H4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全伟驾驶的鲁H49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提供孟统所有的鲁NH6M**号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