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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XX与马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先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86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兴兵,襄阳市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先智。原告XX诉被告马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从主张之日按月息1%给付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口头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事至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马先智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部门羁押,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