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胡翠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胡翠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6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住所地: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5号。负责人:傅建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永,公司职员。被告:胡翠仪,女,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恩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告胡翠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89.4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慕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