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明会、李刚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会,李刚,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652号原告:江明会,女,1977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江亭,绵阳市涪城区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刚,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江亭,绵阳市涪城区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4楼1号。负责人:赵清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9楼。负责人:谢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该公司员工。原告江明会、李刚与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明会、李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明会、李刚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明会、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9元,由原告江明会、李刚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