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海燕申请执行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燕,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燕,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开善路。法定代表人;梁玉明。本院在执行唐海燕申请执行遂宁市慧鑫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