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4765季攀与北京蒂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攀,北京蒂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65号原告:季攀,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北京蒂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17号楼(德乾信源孵化器a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14248978。法定代表人: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攀诉被告北京蒂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攀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雪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