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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德华与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华,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614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华,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法定代表人:程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华与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4223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将该款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223元,余款4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人程玉玲向本院承诺于2017年4月20日将余款还清,逾期则同意执行保证人财产,并同意由本院立即冻结保证人在银行的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