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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永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远。被执行人欧永松,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永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1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永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