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开珠、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珠,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开珠。被执行人甲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珠与被执行人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开珠以已于被执行人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再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