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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春雷、丁配同、丁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春雷,丁配同,丁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207号申请人:彭春雷,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丁配同,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丁彩,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彭春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配同、丁彩名下150万元的购房卷、尚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金予以冻结。该申请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春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配同、丁彩名下150万元的购房卷、尚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金,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春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