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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邓继业、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继业,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邓继业,男,1968年12月3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市工业园区糖果食品轻工业园。本院在执行邓继业与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