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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建虎与王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虎,王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虎,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王彦斌,又名王彦兵,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配件款11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