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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建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建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290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萍,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建梅,女,汉族,住库车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