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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张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张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311号原告:张建平,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际华服装有限公司三五零二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际华服装有限公司三五零二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英,女,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际华服装有限公司三五零二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张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