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解与被申请人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解,刘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李解,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刘莉,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李解与被申请人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川1523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张梅所有的位于江安镇××建筑面积为××㎡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江国用2010第1063号),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期限为一年;冻结由江安县××政府支付给被申请人刘莉在江安农商银行××支行账户为××的拆迁补偿款12万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李解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梅所有的位于江安镇××1建筑面积为××㎡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江国用2010第××号)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莉在江安农商银行××支行账户为××的拆迁补偿款12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李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雨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