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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73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琦,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毛高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琦及其辩护人毛高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三眼桥路和蔡家田路交汇路口,将被告人黄琦查获,当场在被告人黄琦的裤子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黄琦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牌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上述物品共重852.5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被告人黄琦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琦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琦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池某、刘某、杨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黄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琦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琦的辩护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黄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