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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武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英,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姜海英,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武卫,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姜海英与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卫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卫的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景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