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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德福诉宋相隆赵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德,宋相隆,赵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76号原告孙福德,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农垦社区B区一委五组56号。被告宋相隆,男,1991年生,汉族,职业民警,工作单位肇州县公安局。被告赵亚丽,女,195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昌五镇南经济开发区王春林屯北边600米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德与被告宋相隆、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