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德福诉宋相隆赵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德,宋相隆,赵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76号原告孙福德,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农垦社区B区一委五组56号。被告宋相隆,男,1991年生,汉族,职业民警,工作单位肇州县公安局。被告赵亚丽,女,195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昌五镇南经济开发区王春林屯北边600米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德与被告宋相隆、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