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仙、游作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仙,游作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仙,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游作星,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仙与被执行人游作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及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游作星房产档案三份,第一处坐落于闽清县梅城镇××(园丁花园××)的房产(有抵押,房产权证号:梅M0400961)已于2015年6月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第二处坐落于闽清县××白南村的房产(有抵押,房产权证号:梅樟房字第××号)已于2015年6月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2016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房屋处置权移交我院,2017年1月10日该房屋第二次拍卖流拍;第三处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中××街××同苑连体部分1层12店面(房产权证号:R0××25)已被泰宁县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目前该房屋第二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游作星已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游作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守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