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超亚、任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亚,任国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08号申请人:王超亚,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任国亮,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王超亚与被申请人任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国亮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蓝天9号楼1单元13层1302号(合同编号:12248001)房产一套(保全价额630000元),并以担保人李晓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宏基路南侧,瑞安路东侧居正中央花园8号楼1单元2层201(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国亮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蓝天9号楼1单元13层1302号(合同编号:12248001)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李晓东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宏基路南侧,瑞安路东侧居正中央花园8号楼1单元2层201(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费36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