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娜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初16号原告王娜,女,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洪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程,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平,局长。原告王娜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娜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