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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才伟与重庆兴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伟,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才伟,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莱袁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2647-7。法定代表人:王乾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才伟租金155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兴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