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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934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小清,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