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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创业商会与被执行人先云誉、许伶、李安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创业商会,先云誉,许伶,李安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6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创业商会,住所地:泸州市瓦窑坝路80号军分区招待所旁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500056090770B。法定代表人:赵树辉,商会会长。被执行人:先云誉,女,生于1974年7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伶,女,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系许伶配偶),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安宣,女,生于1977年9月2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创业商会与先云誉、许伶、李安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安宣在招商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且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安宣在招商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设立的银行账户存款84656.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