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许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韩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许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经查,撤销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二、本院(2017)陕0113执11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