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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兰霞与于秀翠、于宗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兰霞,于秀翠,于宗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942号原告:杜兰霞,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见龙、姜宁宁,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秀翠,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于宗都,男,7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金田花园东向网点。负责人:韩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兰霞诉被告于秀翠、于宗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兰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秀翠、于宗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兰霞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