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国强诉游泳冯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冯先杰,游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被执行人冯先杰,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一大街经南三路。被执行人游泳,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游泳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20号1号楼5层507号(预告登记证号:13090303795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