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国强诉游泳冯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冯先杰,游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被执行人冯先杰,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一大街经南三路。被执行人游泳,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游泳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20号1号楼5层507号(预告登记证号:13090303795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