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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善松、黄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善松,黄孟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善松,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孟仙,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善松、黄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0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杨德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