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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美珍、梅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美珍,梅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万美珍,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梅端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万美珍申请梅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端华应支付申请人万美珍案款3035800.0元,承担执行费32758.0元。现因被执行人梅端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琚 杰 来自: